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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心帮人开门反惹官司,法院:助人者不担责!

好心帮别人开门

不料玻璃门意外破碎

砸伤了人

这场事故该由谁来担责?


近日,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件。


热心助人反倒惹上官司

去年8月,陈女士因家里装修需要,邀请熟悉家装的邻居李师傅帮忙挑选卫浴用品。


他们来到建筑装饰城一家店铺选购洁具,询价后未挑到心仪商品,李师傅率先走出店铺,用手向内推开玻璃门等待陈女士一同离开。


陈女士紧随其后,准备出门时,玻璃门突然发生破裂,掉落下来的玻璃划伤了她的小腿。


意外发生后,各方当事人就陈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多次协商无果。陈女士遂将该店铺诉至路桥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。而店铺方则称本次事故是帮助开门的李师傅责任,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。


(事故现场)


争议焦点:本次事故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?本案第三人对于原告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?


原告陈女士认为:

其自身不存在过错。第三人在帮助其开门的过程中,没有踹门、暴力拖拉等不当开门行为,玻璃门是在正常使用下破裂。而被告作为商家,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普通玻璃,且未在玻璃门上安装任何阻力装置,存在较大安全隐患。综上,被告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
被告店铺方辩称:

店铺的弹簧玻璃门已使用三年左右,每天有很多顾客进出,均未发生事故,因此,店铺玻璃门不存在安全隐患。原告走出店门时,第三人将门向里推到60、70度突然放开,导致玻璃门往外反弹,与原告发生碰撞后脱落。本次事故系第三人操作弹簧玻璃门不当所致,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,要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。


第三人李师傅辩称:

被告称第三人开门过度回弹发生碰撞导致玻璃门破裂,证据不足。第三人正常使用该玻璃门,玻璃门破裂是自身质量问题。此外,被告安装的玻璃门不符合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未使用钢化玻璃,导致掉落的玻璃划伤原告。因此,本次事故中,第三人没有过错,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,要求驳回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。


(开门示意图)


法院:帮助开门者无需担责!

法院认为,被告店铺方作为对外开放经营的场所,其有义务保障到店顾客的人身安全,因其玻璃门脱落划伤原告,造成原告人身健康受损的结果,被告店铺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
此外,按照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》,被告店铺方应在其店铺出入口部位安装安全玻璃,而被告实际安装使用的并非安全玻璃,其玻璃门本身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。


“被告店铺方辩称本案系因第三人开门不当导致,纯属猜测,并无证据,且不符合常理,另在本案中,到底是由于玻璃门回弹撞到原告导致玻璃门脱落,抑或玻璃门自行脱落,尚未可知。”陈法官表示,若是该玻璃门在使用时有一定的限制或者禁忌,店铺方也应明确告知、提醒来店顾客,或者安排店员帮顾客开关门,或者安装防撞、减速或者限制角度的安全装置等。事实上,店铺方并没有尽到完备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
因此,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,对于原告的损失,被告店铺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第三人不承担责任。

经法官释法明理,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,由被告店铺方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。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
🔗 法条链接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
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李师傅热心帮助他人,展现了良好社会风气,值得肯定与保护。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,也应坚定保护善人善举,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审判中,不能因一场意外,寒了乐于助人者的心。


内容来源:路桥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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